当代社会,随着房产存款及其他资产的增多,生前立好遗嘱成为了一种趋势,写遗嘱从最早的闭口不谈、不愿意为之,慢慢变成了都市人能够接受认可的方式。毕竟有句话叫谁都不知道未来和意外哪个先来?
但是,当你真的写完一份遗嘱之后,财产真的是受益人的吗?这可不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财产,需要在六十日内履行意思表示。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就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际操作过程中,最多的是孙子、孙女、外孙子和外孙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祖辈直接跳过子女将财产给第三代。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隔代亲的孙子女,竟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而是遗嘱的受遗赠人,并且这个受遗赠人接受行为还受到时间的限制。
7月的上半月,张某拿着爷爷给她的遗嘱书,来咨询接受遗赠公证的事宜。查看张某爷爷的死亡证明,已经过了58天了,基于职业的敏锐性,公证员建议张某提出申请,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但张某也有自己的想法,因为爷爷过世没有几天,贸然的来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又显得不合时宜。但是又生怕超过了六十天的时间,自己等同于放弃接受。于是公证员建议张某,先办理一个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表示接受遗赠,然后将《声明书》的内容给爷爷的其他继承人,以此来完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最终,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张某办理了《声明书》公证,避免了时间超出难以接受遗赠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