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一、申请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立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
2.受理:公证处对立遗嘱人身份、意思表示、处分的财产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予以受理。
3.审查: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出具公证书。
三、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配偶已死亡,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