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为避免发生财产纠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分配做出安排,这不仅能妥善的处理遗产继承、优化资产管理,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判断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意义重大。《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六种形式。如果立遗嘱人是自书遗嘱,那么如何办理继承公证呢?
        今年,我处接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原来虞女士的母亲(被继承人)在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没有办理公证,现在虞女士想咨询如何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公证员在查看了虞女士提供的遗嘱等材料后,了解到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有三人,这份自书遗嘱涉及的财产系夫妻共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要求,公证员必须对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我处公证员详细审查了材料,并为虞女士制定方案:
        第一、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确认被继承人是否立有其他公证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
        第二、被继承人是在两位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下立的遗嘱,公证员本处通过现场笔录,向两位见证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情况,均称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神志清楚,意思自愿。
        第三、核实法定继承人的情况,通过询问其他法定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其他公证遗嘱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所有继承人均确认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对该自书遗嘱无异议。
        第四、核实遗嘱中所列财产的情况,因为自书遗嘱或见证遗嘱对于遗嘱中所列财产表述不尽准确,故需要对所有财产情况与相关部门及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核对。
        最后,在所查情况核实无误后,公证员为虞女士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公证员说
        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了遗嘱人本人对遗产分配原则、分配方式的意愿,体现了意思自治,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一三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遗嘱人的意愿只能依据遗嘱本身进行判断,无法与其本人进行核实,故在办理遗嘱继承时,必须对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自书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虽然保障了立遗嘱人最后意志的体现,但是如何确定这份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需要公证员的专业审查与判断。
        此外,如法定继承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中有人对自书遗嘱提出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自书遗嘱的效力。
        因此,要想避免自书遗嘱后期使用的麻烦,公证遗嘱的优势仍然不可替代,来公证处立遗嘱依然是大多数公民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