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受理
1.公证申请人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属实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2.公证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交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认为公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公证处管辖的,应予受理并进行登记确立卷宗。
申请与调查
1.审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权利。
2.审查需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是否真实、合法;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异议,应通知当事人做必要的补充。
4.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或盖章、按手印。
出证与送达
1.符合出证条件的应予出证。
2.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打字员打印,经校对无误后,制作公证书。
3.公证书送达公证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表上签名,并结清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