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日益泛滥,不少生产名牌产品的厂家为此苦不堪言,因为假冒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因此正牌商品的厂家不仅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声誉受到极大影响。不少厂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也为了消费者不再蒙受欺骗,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打假”。那么,“打假”时如何获得有力的证据,为下一步采取法律手段争取主动呢?这是不少企业“打假”过程中碰到的最为困扰的问题。
去年5月份,汕头市某食品公司(下称甲公司)因其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动画形象被盗用而想到请公证处帮忙。甲公司委托两位律师向我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申请原因如下:甲公司以公司名义注册版权和商标权的动画形象近日出现在揭阳某食品厂(下称乙厂)生产的凉果包装袋上,除了动画形象极其相似之外,乙厂还盗用了甲厂的注册商标名称,一字没改,只在最后一个字上加了双引号,大大影响了甲公司的声誉和盈利。两位律师向我处提供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还有甲公司的版权证书和商标注册证,经查验一切证件属实后,我处接受了甲公司的申请,派出两位公证员,来到乙厂生产的凉果的主要出售点之一——以批发凉果为主要业务的某营业部(下称丙店),由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将丙店出售的所有乙厂生产的凉果共26种各买两袋,并取得丙店盖章、写清楚产品牌子的收款收据一张,整个购买过程均由我处公证员监督并制作现场记录。将产品拿回公证处后,我处的摄像人员为每袋凉果拍摄了照片,然后再将产品装箱并贴上公证处封签,并制作封签的现场记录。封签后的产品由甲厂保存,产品的照片则由我处存档,我处并为甲厂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由丙店出具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页附后。这是我处至现在办理的一宗比较典型的“打假”取证的证据保全公证。
本案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就等于胜券在握。起诉到法院,公证书就是有力的证据。如果等起诉后才申请证据保全,往往就失去了取得证据的机会,因为侵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暴露,肯定会将作为证据的造假产品转移、隐藏,等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就极可能得不到任何有关的证据,这是其一。而与此相反的另一种可能是:假冒他人产品的侵权人知道了证据落在我们手里,意识到可能败诉,主动找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协商赔偿,达成和解,这样也就可以省去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样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诉前的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是说,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举证责任或履行不充分,则其主张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导致败诉,那么当事人要想在诉讼中胜诉,就必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但是,现实中有些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失或被有关人员销毁,这样会给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显然,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公证的手段及时、客观、真实地将证据加以保全,如以上案例,对物证加以提取、拍照、封存、制作笔录。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所以,只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证据保全公证时能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办证,对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能力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实客观、全面、公正地收集证据,那么公证在这方面的特殊效力将不言而喻。
据了解,目前公证处所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多涉及房屋拆迁、货物清点、受损索赔、信函送达,以及近期开办的网上证据保全等。笔者认为,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的增强,估计今后会有更多的企业在“打假”时想到先找公证处。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更需要公证在这方面提供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