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1.认真对待公证申请,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推诿 、不拒绝。
2.主动、热情地为当事人服务。
3.坚持便民服务,对情况特殊确需现场办证的,公证人员上门办证,现场服务。
4.依法履行职务,坚持真实、合法、平等原则,保证公证质量。
5.严格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6.保持清正廉洁,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馈赠,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7.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不办关系证、人情证。
8.一般民事、经济公证(材料齐全)七日内办结,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不超过两个月。
9.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贫、弱、残者申请公证,酌情减免费用。
10.因公证员原因出具错、假证的,退还全部公证费,并追究办证人员责任。